一、凡本校教职工、学生查(借)档案须凭有效证件履行有关查(借)阅手续;外单位(含个人)查阅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,并经本馆领导批准;凡委托他人代查档,须持委托书(查学籍须附委托人的学历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)。
二、因工作需要拟抄录档案,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,抄件要经工作人员检查校对后方可带出馆外。
三、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馆外使用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,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,并限期归还,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。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催促借阅人按时归还借出档案。
四、办理档案资料的借出、归还应做好各种登记手续,接交档案时双方要认真检查案件的完整情况,发现问题当即追查责任。
五、借阅密秘、机密档案,须经本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同意,档案馆领导批准;查阅常委、党委会议记录必须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;查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或其他绝密档案,须经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。
六、借阅基建档案(图纸)要经学校基建处有关专业人员专门经手办理,其它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一般不借出馆外,确实需要借出的,须经馆领导同意并以每张(份)100-500元押金作保证金,借出时间不超过一天。
七、对借阅的档案,要保持完整清洁,严禁私自拆卷、勾划、涂改、撕页、照像等;借出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,要严加保管;如发现丢失、损坏,应按《档案法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八、阅档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档案保密制度,严禁把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漏,违者按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报有关部门处分、处罚。
2007年7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