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各种档案鉴定,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和《广西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》,作为我校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。
二、档案鉴定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鉴定小组,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,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,重新进行审查,做出鉴定,提出存毁意见。
三、经鉴定,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,需要销毁的,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,编造销毁清册。
四、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,连同档案销毁清册,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,方可实施销毁。
五、销毁档案时,要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,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,在销毁清册上签章。任何人、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。
六、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。
七、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,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八、非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,严禁任何人、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。
2007年7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