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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大学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
2022-07-13 10:58  

 

1、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,增强安全保密意识,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法规、制度,确保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
2
、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、教育、布置、检查等事宜。

3、档案管理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摘录档案资料,不准在私人通讯、谈话中涉及机密档案的内容,不准任意将案卷带出档案库房。

4、档案工作人员在调离工作前,必须将档案、资料逐件点交清楚,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,离职后对所了解的机密情况不得泄漏。

5、各类档案一般不准借出。对确实需要借出的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,严格履行借阅手续。

6、对密级档案的借阅,要严格审批程序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借阅、抄录、复印和描绘。经批准抄录、复印的材料应及时销毁,严防遗失。

7、如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,必须及时上报,立即追查,严肃处理责任者。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。

8、档案工作人员下班前要把取出的档案及时放回档案柜内,不得随意堆放。并履行检查制度,切断电源,关好门窗,确保安全。

9、节假日及寒暑假前应重点检查库房门窗安全,清点档案并登记,催还借出的档案,将所有档案材料全部归入库房。

10、档案库房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,库房内严禁吸烟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,切实做好库房的八防管理(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强光)。

11、非本馆工作人员,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07年7月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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